*1. 本公司各單位或以外之團體、個人因業務需要得申請租借天母音樂廳 (以下簡稱本廳)。
* 2. 租借本廳應先填具申請書,經核准並繳清場租始予保留,未繳清場租者無法作預約登記之保留動作。
* 3. 借用時段依下列方式區分為:
* 早場: 10:00~12:00 * 午場: 14:00~17:00 * 晚場: 18:00~21:00
*4. 場租依場次、星期不同;以場為計算單位(含營業稅ˋ設備使用及飲水服務費但不含場地清潔費) 。
* 5. 本廳因特殊需要得隨時通知租借單位延後或提前使用。
* 6. 租借單位於使用本場地及各項設備時應妥善使用並保持場地之整潔,因故意或過失致有毀損或遺失情事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* 7. 本廳因電力負荷已接近飽和點,請勿擅自接電源以免發生故障,影響場地之正常使用。
* 8. 本廳由當天指派值班人員,負責場地使用前之準備、點交後之清點整理並提供各項協助,請租借單位確實配合。
*9. 為求本廳之安全與整潔,嚴禁廳內吸煙或食用食品。
* 10. 場地佈置用花裁ˋ花架請自行帶走,不要留置現場,如需代為處理則另付清潔維護費。
*11. 場地使用敬請維持清潔,否則本廳得要求加收清潔維護費300元。
*12. 場地逾時使用,以半小時500元計,超過半小時以壹小時1000元計,未超過半小時不另加收費用。
* 13.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* 14.座椅80張、平台演奏鋼琴1台、投射燈光、舞台音響、冷氣、冷熱飲水機;適合小型音樂會、講座、 研討會、才藝發表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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